天府法制|荣县:女子提供对公账户给他人转移电诈资金被判8个月缓刑1年
天府法制 2023-06-01 11:47:201275
近期,四川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和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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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现场视频截图
承办法官介绍,2021年9月,女子杨某为增加自己在某银行的对公账户流水,应他人要求提供该对公账户用于接收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资金。2021年11月13日,杨某在某银行的对公账户当日入账流水达82万余元,其中公民鲁某、郭某、郭某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9.8万余元通过上述银行账户转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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